(一)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1. 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和港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 见习人员未在见习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
3. 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4. 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
5. 每周见习时间不超过40小时。
6. 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7. 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按2500元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就业见习补贴,其中见习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实施程序
1. 拟开展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单位备案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实地等各种方式核查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见习岗位、见习工作计划等,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用人单位纳入见习单位库。
2. 拟参加就业见习的符合条件人员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提出就业见习申请,纳入见习人员库。
3.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可登录业务系统或参加青年见习专场招聘会,查找岗位信息,自主对接。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推荐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洽谈面试,双向选择。
4.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签订《见习协议书》,并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 补贴对象可在见习活动每满3个月之日起2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也可在见习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岗位实地核查工作机制,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岗位核查工作。
6.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7. 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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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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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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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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