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1. 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和港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 见习人员未在见习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
3. 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4. 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
5. 每周见习时间不超过40小时。
6. 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7. 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按2500元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就业见习补贴,其中见习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实施程序
1. 拟开展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单位备案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实地等各种方式核查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见习岗位、见习工作计划等,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用人单位纳入见习单位库。
2. 拟参加就业见习的符合条件人员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提出就业见习申请,纳入见习人员库。
3.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可登录业务系统或参加青年见习专场招聘会,查找岗位信息,自主对接。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推荐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洽谈面试,双向选择。
4.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签订《见习协议书》,并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 补贴对象可在见习活动每满3个月之日起2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也可在见习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岗位实地核查工作机制,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岗位核查工作。
6.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7. 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 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 以个人身份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
3.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在以下灵活就业岗位工作: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从事餐饮服务;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份最长可追溯6个月。补贴对象自首次提出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灵活就业状况,并申请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3. 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正规就业;
2)连续3个月未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三)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
1. 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2. 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 补贴对象可在计划实施期间申请生活补助,也可于计划结束或计划提前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
(四)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
补贴条件
1. 参与深圳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台青年实习计划并接收港澳台青年实习的用人单位。
2. 实习单位接收港澳台青年连续实习满1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计划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实习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来源:就业创业补贴清单(深人社规〔2021〕7号)
2023-06-28
2023-06-28
2021-11-12
2021-11-12
2021-11-12
2021-11-12
2021-11-12
2023-07-27
2023-07-27
2023-07-27
企业全生命周期一站式品质后勤服务商
与 CNBS 的专业服务人员一对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