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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人员补贴
来源 | 就业创业补贴清单(深人社规〔2021〕7号) | 作者:Yumi | 发布时间: 2023-07-27 | 29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

1. 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

2. 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补贴期:一次性。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2. 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二)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 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2. 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自动发放。

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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