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 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4) 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
(5) 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2. 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 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向孵化基地所在注册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