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 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 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 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 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 初创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且招用人员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4. 补贴按年度申报,首次申报以实际吸纳人数申报,后续年度申报按已净增加人数申报。
(五)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
1. 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以下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且协助创业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1) 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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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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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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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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