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 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
(2) 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
(3) 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2. 与招用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给予社保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企业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备案有效期为1年。
2. 补贴对象在备案有效期内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季度自动发放。
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 补贴对象在备案期满后未再次提交备案申请或提交备案申请但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二)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 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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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2021-11-12
2021-11-12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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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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