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破产程序中,因破产企业在特定期间内实施不合理减少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其法定代表人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33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企业破产法》第128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理解:
根据上述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特定期间内,实施了不合理处分企业财产、个别清偿、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可能导致破产企业财产减少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限制或惩戒措施
5、因企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规则理解:
①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会被司法机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②限制出境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