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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来源 |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作者:Yumi | 发布时间: 2023-06-27 | 26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  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姓名及居所、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负责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及住所、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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