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理解: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要求
•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法》第216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经理又归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进而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具备董事或高管身份,故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对于董事、高管有关的约束,亦适用于法定代表人。
②根据前述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③根据前述相关规定,董事、高管不得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3、法定代表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理解:
①抽逃出资的定义: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2条规定,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又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②协助抽逃出资的理解
• 协助抽逃出资行为应为积极的作为,而非消极的不作为。
• 认定是否构成协助抽逃出资,需要从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与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行为两个方面予以考量,如是否存在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协助转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等。
• 前文已述,法定代表人一般同时兼具董事或高管身份,并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4条规定,如法定代表人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便利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