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不完全列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6条第1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规则理解:
企业在登记设立、经营管理、清算注销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亦有可能被相关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是否因企业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需要结合企业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第四部分:刑事责任
13、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产生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点第(一)款第2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
人。……”
规则理解:
①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时,此时法定代表人将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②此处需要注意,如果法定代表人仅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其对单位犯罪行为并不知情或者并未参与该单位犯罪行为,此时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亦即仅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身份,并不当然得出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结论。
③单位犯罪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各个章节之中,如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强迫劳动罪、虚假诉讼罪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结合具体案件及刑法相关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