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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 | 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指引
来源 |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地区仅供参考 | 作者:Yumi | 发布时间: 2023-09-19 | 3898 次浏览 | 分享到:

  3.外国投资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本公司在我国寻找合资或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准备、咨询等工作,可不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

  外国投资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如为其他公司在我国寻找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中介、咨询等工作,或者本公司合资或合作投资项目确定后,继续为此合作或合作投资项目提供各项服务,构成为他公司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

  

第三章 征税方法

第七条 代表机构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准确计算应税收入,据实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不能按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参照18号文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核定征收营业税。

  (一)计算公式:

  营业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5%

  其中核定利润率不低于15%。

  (二)有关经费支出额项目范围和归集方法的确定。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房屋、计算机、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房屋装修费、交通费、交际应酬费、其他费用。

  1.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按《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8号)规定,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

  2.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或搬迁等原因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缴营业税。

  3.“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来中国,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中国访问聘请翻译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标书购买费用等。

  4.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应按当期发生经费计算。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代表机构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三)代表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不作为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

  1.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公益、救济性质捐赠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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