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 收入算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4. 是否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
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二、消费税
1. 行为认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