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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来源 | | 作者:Yumi | 发布时间: 2023-07-28 | 37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情况总结有以下几种 :

1、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费税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4、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5、资源税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一、增值税


1、行为认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时点认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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