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 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 不属于下列招用情形之一:
(1) 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2) 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3) 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4) 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5) 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6) 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且派遣至用工单位的;
(7) 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困难认定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补贴对象
1. 社保补贴、招用奖励针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2. 岗位补贴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35/45人员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3.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
1. 社保补贴: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2. 招用奖励: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招用35/45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项目的,不享受该补贴。
3. 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属零就业家庭人员且年龄低于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
1. 用人单位应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月底前,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