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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
来源 | 就业创业补贴清单(深人社规〔2021〕7号) | 作者:Yumi | 发布时间: 2023-07-27 | 26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 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 不属于下列招用情形之一:

(1) 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2) 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3) 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4) 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5) 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6) 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且派遣至用工单位的;

(7) 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困难认定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补贴对象

1. 社保补贴、招用奖励针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2. 岗位补贴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35/45人员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3.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

1. 社保补贴: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2. 招用奖励: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招用35/45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项目的,不享受该补贴。

3. 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属零就业家庭人员且年龄低于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

1. 用人单位应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月底前,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补贴对象在招用备案通过后的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首次申请补贴后,以三个月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申请。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岗位实地核查工作机制,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岗位核查工作。

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 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 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员工在原补贴申请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3) 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 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5) 用人单位备案通过后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 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 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实施程序

1.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统筹确定本区次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计划数。

2. 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

3.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岗位开发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4. 用人单位在收到审核结果一个月内按规定组织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招聘工作,招聘结束后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补贴,补贴按季度发放。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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