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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汇编35条
来源 | | 作者:Yumi | 发布时间: 2023-06-28 | 7162 次浏览 | 分享到:

 

6. 两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继续延续执行的政策

 

1.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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