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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场租补贴
来源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 作者:Yumi | 发布时间: 2021-11-12 | 2377 次浏览 | 分享到:

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三)大学生(包括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的,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上述认定载体以及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78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或港澳居民居住证(三种证件选择一项提供即可,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五)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六)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申请流程

(一)申请时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初核时,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核定该申请人的场租补贴时段。补贴核定时段按申请人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算(即首次申请月往前3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属于认定或备案创业载体内场租补贴的,核定的补贴时段总时长为3年,其中按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分别对应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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