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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
来源 | 就业创业补贴清单(深人社规〔2021〕7号) | 作者:Yumi | 发布时间: 2023-07-27 | 25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社会组织。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自动发放。

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 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1) 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 招用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 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2. 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3. 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同类岗位人力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本项补贴与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同一岗位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

1.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发布招聘公告,统一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招聘环节。

2. 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办理入职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

3. 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管理人员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申领后,再按月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三)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属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毕业生、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单一学制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

1. 求职创业补贴由毕业生所在学校代为向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至10月期间向所在学校递交申请材料。毕业生所在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核后,统一提交至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毕业生所在学校。

4. 毕业生所在学校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 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 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其用工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

1.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含职业、技工院校)。

2. 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目录内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并于毕业前取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应于获得相关证书后在毕业学年内(指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向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六)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条件

1. 本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2. 相关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3. 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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