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补贴对象在招用备案通过后的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首次申请补贴后,以三个月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申请。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岗位实地核查工作机制,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岗位核查工作。
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 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 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员工在原补贴申请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3) 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 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5) 用人单位备案通过后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 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 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实施程序
1.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统筹确定本区次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计划数。
2. 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
3.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岗位开发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4. 用人单位在收到审核结果一个月内按规定组织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招聘工作,招聘结束后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补贴,补贴按季度发放。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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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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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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