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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1年7月2日)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9-12 | 36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全面落实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申报流程,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方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操作指引通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海纳税人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范围,以下简称“合作区”);

(二)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三、申报方式

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计算并填报相应行次,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一)一般企业

季度预缴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0行“实际利润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4行“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

1.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季度预缴时,优惠金额按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实际利润额”×10%计算,由总机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优惠金额按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计算,由总机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4行“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分支机构享受优惠的,由总机构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按分支机构“实际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10%的优惠金额,参照上述一般企业填报在相应行次。


四、优惠管理

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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